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淄博市司法局2010年3月30日印发的淄司【2010】18号文“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所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方案做出如下安排: 一、开展警示教育的动员部署阶段。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我所将于2009年4月15日召开全所律师大会,传达淄博市司法局2010年3月30日印发的淄司【2010】18号文即“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通过文件的学习,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广大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的律师队伍中也存在一些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律师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律师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诚信缺失、违规执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导致的“散、乱、差”律师事务所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特别是最近发生在重庆打黑中的李庄案件,是一起律师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李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危害很大,教训深刻。尽管李庄案件属于个案,但李庄案件反映出的执业监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我省律师事业的科学发展。开展警示教育,对认真汲取李庄案件教训,努力解决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着眼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树立良好形象,把握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进一步加深全所律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责任使命的理解,使全体律师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定位上来,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责任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目标任务:通过全所学习司法部编印的《律师队伍建设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全国、省“两会”精神;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等。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学习,引导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 律师个人重点查找是否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意识,在执业活动中是否能够做到讲政治、顾大局;查找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公约,采用非正当手段影响司法公正等行为;有无不依法办案、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作伪证等违规行为;查找有无私自收案收费、有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诋毁同行或利用其他非正当手段恶意竞争行为;有无不尽职尽责、无正当理由不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等等。律师事务所重点查找在党建、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党的建设上,查找是否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切实贯彻执行省司法厅党委颁发的《关于对党员律师进行全覆盖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是否有效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上,有无重业务和创收、轻管理和规范等倾向,有无合伙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自律管理意识不强的问题,有无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不按规定报告的情况;在对待投诉问题上,有无逃避推诿责任现象,有无包庇袒护、查处不力或不予查处问题,有无不重视或不及时处理投诉致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在规章制度建设上,是否健全完善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方法步骤:我所要结合本所实际和律师工作特点,安排专门时间,集体组织学习司法部、省厅、市局的《意见》、《方案》,《通知》,学习部、厅、市局领导的讲话精神。通过层层动员发动,使我所律师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司法部、省厅、市局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饱满的热情和求实的态度投入到教育活动中来。 二、学习讨论阶段。时间自2010年5月1日至7月31日。 在深刻理解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就“如何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进行思想讨论,重点围绕“如何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如何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如何在执业活动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何在执业活动中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等问题进行。通过讨论,使广大律师进一步明确“为谁执业、为谁服务”,“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等问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在执业活动中自觉坚持严格依法、诚信执业,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我所在组织学习讨论中,将建立学习考勤制度,设立学习园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我所将采取律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投入学习讨论,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踊跃参与讨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整改提高阶段。时间自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学习教育阶段中对找出并找准解决问题的方法后,认真开展工作建设活动。要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建立台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要修订完善包括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收案、收费管理、重大敏感案件报告、案件集体讨论、执业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堵塞我所在案件管理、业务质量、收费等环节存在的漏洞。通过我所在整改提高阶段各项措施的落实,夯实基础,我们要努力争创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品牌律师事务所。 四、警示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方式、目的。 1、学习淄博市司法局2010年3月30日印发的淄司【2010】18号文“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提高对搞好警示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的认识目标。采取集体学习(时间为:4月16日上午9:30-11:30)和个人自学(自学笔记至少一次)的方式。 2、学习全国、省“两会”精神。采取集体学习(时间为:5月8日上午9:00-11:30、5月15日上午9:00-11:30)和个人自学(自学笔记至少一次)的方式。 3、学习司法部编印的《律师队伍建设资料汇编》。采取自学的方式(自学笔记至少两次)。 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业规范。采用自学的方式(自学笔记至少两次)。 5、学习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采取自学方式(自学笔记至少两次)。 为了发挥我所学习讨论的主体作用,我所将建立学习考勤制度,设立学习园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我所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投入学习讨论。每个律师将写出对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并在学习园地上交流。学习心得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同时在本次活动结束时将对警示教育活动中的相关学习内容进行文字测试,进一步巩固理论学习和整改工作的效果统一。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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