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确保对私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其目的是为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律监督并不是针对某个环节、某个主体和某个部门法进行监督,而是全方位、多层次地监督,因此,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过去,我们更多地注重检察业务环节的法律监督。但随着对法律监督地渐进认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努力开拓法律监督的多渠道、多方式和多效果。为了全面贯彻新时期检察工作这一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和思路,我们力求进一步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将私营企业的司法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对私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目前,执法部门违法执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尤其在对私营企业的执法过程中,认为私营企业无地位,大有要将蛮横执法和违反程序执法进行到底之势,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经营权。对此,检察机关应当高举法律监督的旗帜,为私营企业营造一个公正执法的良好环境。及时发现执法部门随意查封私营企业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随意冻结私营企业资金,随意罚款、扣押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等执法行为,遂向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提供服务,协助私营企业走法制化道路 犯罪是对水流的污染,而制度本身的漏洞和不完善则对水源的污染,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鉴于这种水源与水流的关系,检察机关应当确立“打击未动,预防先行”工作思路,及时有效地消除企业隐患,为私营企业制度健全把脉,做到“人、章、物”的合理、合法。同时,检察机关不应干预私营企业内部的经营权,通过送法进企业来引导其朝合法、规范的方向发展。具体预防措施为: 第一,送法进企业。将涉及私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报刊杂志培养指引私营企业知法、守法;组织检察人员为私营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方式。 第二,配合私营企业搞好员工的法律培训。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除阅读《劳动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必备的法律读本外,还需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这是现代企业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企业对员工进行必要培训,可以通过讲法制课、开座谈会的形式,传授与职工和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引导职工和企业树立维权的意识。同时,告知他们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以及申请抗诉的条件和程序,必要时寻求检察保护。 第三,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针对私营企业内部犯罪的高发、易发、多发环节或者行业,深入调研,剖析发案原因,洞察私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防对策。另外,检察机关在发出具体整改意见后,应当要求发案单位将整章建制和堵塞漏洞的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而且还应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若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办案的经验和优势,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帮助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等规章制度,堵塞私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切实为企业当好参谋。 五、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队伍建设历来为党政机关所重视,因为再好的制度,需要人去实施和执行。所以,高检院提出“以人为本”的改革战略目标,努力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实质上,作为党员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最基本、也是最普通的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受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检察人员较易形成“犯罪与刑罚”的思维惯性,不可避免思维局限于刑事法等相关内容,这将不利于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的大局。为此,检察人员需要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努力学习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拓展视野,才能为私营企业服务到位,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才能为经济的发展推波助澜。否则,不但达不到保护和服务的目的,反而会将私营企业的发展引向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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