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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指引 |
| 时间:2009-09-08 03:47:11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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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所内勤保存。 2、 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 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六十条 收案后,若发现委托人已委托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协商。 第六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权代理。 第六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或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将出国,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对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并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 关于特别授权代理的具体办理方式,律师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若没有上诉权限,在对管辖权异议书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以及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应及时办理上诉的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上诉程序。 第六十八条 如果律师代理期限仅限一审,应注意二审时需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接受境外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委托代理离婚案件,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应做好公证、认证程序。 第七十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起诉状; 5、 结婚证件。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二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 2、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若该委托书为外文版,应在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取得翻译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及认证的中文版民事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三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四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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