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保险经办机构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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