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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出台文件 规范监督配合 |
| 时间:2009-09-08 04:20:42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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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上海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举行的联席会议上,通过《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适用条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刑事案件适时介入、捕前协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及监督协商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刑事执法数据通报和监督核查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四份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规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督配合机制。
这四份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经济犯罪案件通报监督、轻微犯罪案件逮捕条件等刑事诉讼环节的监督配合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居所,能够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七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逮捕;对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涉案金额巨大等九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犯罪等七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在立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四类案件,检察机关可适时启动监督程序,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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