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全正案例
 

为具体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见证书、律师函、律师声明;担任法律顾问或为专项事务提供法律全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刑事辩护;代为进行各类商务及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谈判;代为起草、审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1. 机动车转让协议书
  2. 杨光磊主任被聘请为中共淄博市委
  3.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指引
  4. 共同投资协议书
  5.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
  6. 杨光磊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前
  7. 市委书记张建国、澳大利亚知识产
  8. 祝贺杨光磊主任被评为优秀市人大
  9. 杨光磊主任被评为先进个人,记三等
  10. 杨光磊律师、张培亮律师共同编写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88号玉龙大厦A座16楼
电话:0533- 3151675
传真:0533- 3151675

保险人对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09-09-08 03:44:48  来源:  作者:
王某咨询:2007年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人身保险及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6月28日刘某将投保申请及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孙某。7月5日保险公司在体检时,发现刘某正患急性肝炎,因此,没有立即承包,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查。7月15日刘某因车祸不幸去世。据此我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绝,我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保险合同的成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两个过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后统一承保,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才可以成立。本案中刘某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经提出反要约的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是属于正常的承保条件不能承保而需要按次标准加费用或者延期承保,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刘东 电话:13793331483 电子邮箱:liudong0628@126.com
 
版权所有 ©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9074718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88号玉龙大厦A座16楼  电话:0533-3151675  传真:0533-3151675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领域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