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咨询:依据父母的遗嘱他分得旧房一套(价值约1万元),因旧村改造,现该房屋可换取两套楼房,其兄要求分得一套,考虑到兄弟二人感情颇深,该房屋又系父母的旧房换取而来,经与妻子商议后,在其两位叔父的见证下达成了书面协议,将其中一套楼房分与其兄。现妻子反悔以自己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问该协议是否有效?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燕英律师解答: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李先生在妻子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之后妻子以协议中没有自己的签名而主张无效,违反了合同的诚信原则,另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讲,房屋在农村家庭中应属重要财产,李先生对该房产进行处分,不可能在未征得其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处分(他人有理由相信协议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的形成和内容符合善良公允原则及农村风俗习惯,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咨询电话:1335527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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