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咨询:她与丈夫任某已婚15年,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薪收入较高,家境殷实。2009年1月,任某离家出走失去联系。现在丈夫的朋友王某,持任某借款80万元,落款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的借据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但李女士根本不知此事,且王某不能说明任某的借款事由。这80万元的债务李女士到底该不该承担?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燕英律师解答:《婚姻法》第41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则将夫妻双方的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标准,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任某的借款只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女士就不应承担共同归还的法律责任。王某做为朋友知悉任某夫妻双方收入较高,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无需对外举债,王某对任某一次性借款80万元的事由在所不问,显然对借款没有给予充分的谨慎和注意。据此,可推定王某应该知道任某的借款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要求李女士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咨询电话:1335527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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