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全正案例
 

为具体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见证书、律师函、律师声明;担任法律顾问或为专项事务提供法律全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刑事辩护;代为进行各类商务及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谈判;代为起草、审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1. 机动车转让协议书
  2. 杨光磊主任被聘请为中共淄博市委
  3.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指引
  4. 共同投资协议书
  5.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
  6. 杨光磊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前
  7. 市委书记张建国、澳大利亚知识产
  8. 祝贺杨光磊主任被评为优秀市人大
  9. 杨光磊主任被评为先进个人,记三等
  10. 杨光磊律师、张培亮律师共同编写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88号玉龙大厦A座16楼
电话:0533- 3151675
传真:0533- 3151675

合伙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变更?

时间:2010-07-06 02:06:57  来源:  作者:

王先生咨询:2009年初,付某与赵某合伙承包了一所沙场,由于付某需要打理其他事物,随将沙场交由我来参与经营。几个月后,私下将沙场转让给了我。年后,需要核算账目,我找到了赵某,赵某以我不是合伙人为由推辞。我应该怎么办?

回答:根据我国相关合伙事务法律的规定,赵某的要求并不过分。合伙形式是基于合伙人间的高度信任。合伙人的出资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付某将合伙的出资份额私下转让给你,并没有取得赵某的同意,此次转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你与付某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与赵某核算账目,但是你可以在付某与赵某之间履行一定的辅助义务。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刘东

                               联系方式:13793331483

 
版权所有 ©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9074718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88号玉龙大厦A座16楼  电话:0533-3151675  传真:0533-3151675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领域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