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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时间:2009-10-13 07:05:13  来源:国家邮政局  作者: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统一标准,依法实施。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发展才是目的”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统一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审核,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职责划分

      国家邮政局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审核内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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