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协助国家邮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邮政局提交核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
三: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四:审核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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